○○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自中國大陸報運進口台灣製直徑300mm矽晶圓1批。嗣經查驗,來貨附加價值率已達實質轉型規定,爰更正生產國別為中國大陸。來貨核列稅則號別第3818.00.10號,輸入規定「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應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始准輸入。
依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貨物之加工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即為實質轉型。以本案為例,台灣製再生晶圓至中國大陸加工,其附加價值率逾35%,已達實質轉型規定,原產地應為中國大陸。來貨屬中國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須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輸入許可,否則不准輸入。
本關提醒業者,復運進口委外加工貨物如已達實質轉型規定時,應按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申報生產國別。倘進口人(報關人)無法判定原產地時,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關稅法第28條規定,向海關申請原產地預先審核,以免延宕通關時效並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