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TER FILTERS 陶瓷濾心」稅則分類原則
一、案由
進口人報運進口「WATER FILTERS 陶瓷濾心」,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第8421.99.10.00-5號「過濾芯子(供立即使用者)」, 第1欄稅率3%。嗣經審核結果,改列貨品分類號列第6909.90.10.00-9號「自來水過濾器」,按第1欄稅率7% 核課計稅。
二、如何避免貨品分類號列申報錯誤
本案貨物「WATER FILTERS 陶瓷濾心」材質為陶瓷,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第84章章註一(乙)及第69章章註一〕及六規定,及參據HS註解第69章第一分章總則、第6909節及第8421節「本節不包括主要以陶瓷或玻璃製成之過濾器(分別歸屬第六十九或七十章)」之詮釋,則該非屬第8421節貨品範疇,案貨屬家用之自來水過濾器陶瓷濾芯,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6909.90.10.00-9號「自來水過濾器」。如對於貨品分類無法判定,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關稅法第21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書表下載: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稅則稅率查詢/(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避免類似錯誤,保障自身權益。
三、法令依據:關稅法第21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