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人○○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8月8日向本關旗津分關報運出口貨物REPAIR TOOLS FOR K950 FLASH BUTT WELDING MACHINE等1批,報單統計方式皆申報9E(現統計方式改為53),於其它申報事項欄載明「該貨系送往國外作工程用,工程完成後將復運進口」,嗣出口人分別於109年7月3日及110年7月20日依關稅法第53條規定申請展延復運進口期限。
又出口人於111年5月10日檢附相關文件再次提出展延申請,本關發現前揭報單部分項次非屬關稅法第53條所規定「工程機械」貨物,應為消耗品,其統計方式所載有誤。經請出口人提供工程進度延宕說明/展延申請書及連線更正申請書,將消耗品貨物統計方式分別更正為02(附輸出許可證- 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及81(已完稅進口之外貨轉售出口)。
本關提醒報關業者,如申報統計方式為53之出口貨物,應符合關稅法第53條規定,如非屬該條所規定之貨物,應申報所屬統計方式,而非以出口人聲明為國外工程用,則整張報單皆申報為53,請報關業者多加注意,避免類似誤繕統計方式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