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公司報運出口一氧化氮1批(計158 CYL),電腦核定通關方式C2,其中第2~5項料號第113986號(合計148 CYL),案貨均填裝於單瓶44公升鋼瓶中,原申報單價CFR USD 5,126.34,離岸價格合計新臺幣24,347,470元,嗣據出口人提供交易文件審核結果,出口人自承內部作業疏失,以致有高報貨價等情事,並主動申請更正前開項次單價為CFR USD 325.58元,復經查得最近半年內出口相同貨物及相同買方之出口紀錄,准予更正。
二、違章事實
本案涉出口虛報貨物價值之行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未涉規避輸出規定,雖出口人係出於誤植、誤繕等顯然錯誤,惟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仍應予處罰;本案重新核算虛報出口貨價高於實際出口貨價差額為新臺幣22,814,555元,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及「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處以新臺幣6,000元之罰鍰。
三、個案輔導
為利海關辦理進出口貿易統計,攸關國家經濟指標及財經政策重要參考依據,本案已告知出口人應仔細審核報關相關文件及貨物價值,確實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