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期限
申請人應於收到處分書、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
*受理日期
復查案件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本關受理日期以申請人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非以掛號方式提出者,以本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復查申請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
*申請人、代表人欄位應如何填寫
申請人為公司組織、獨資商號者,應於該「申請人」欄位填寫公司或商號名稱、所在地址、電話、廠商統一編號(該欄位之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身分證字號則免填),「代表人」欄位則填寫公司或商號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住居所、電話、身分證字號。
申請人為個人者,應於「申請人」欄位填寫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住居所、電話、身分證字號,「代表人」欄位則免填寫。
*復查申請書如何蓋章
申請人為公司組織、獨資商號者,「申請人」欄位應蓋公司或商號章,「代表人」欄位應蓋代表人章(即分別蓋大小章)。
申請人為個人者,則僅蓋私章即可。
*復查申請書如何填寫
表頭欄位應填具申請人名稱、處分書編號或稅款繳納通知函文號、報單號碼。
「請求事項」欄係供聲明申請復查標的,例如聲明撤銷原處分、變更原處分、或改按原申報稅則號別、稅率、原申報價格核課徵稅等等。「事實及理由」欄位則依案情由申請人詳實填寫,「證據」欄亦視案情填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列席陳述意見
復查申請人得申請列席說明,如未能親自列席而委託他人列席說明者,應填列委任書並蓋章後,交受任人攜帶到場;另倘委託律師代理列席陳述意見,因屬辦理法律事務而為執行職務範疇,應加入本關所轄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併予敘明。
列席人員應攜帶身分證,每案列席人員以2人為原則,每案發言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
應準時列席,逾時視為放棄列席權利,由本關復查會逕行審議。
*作成復查決定時間
海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復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復查申請人。延長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15日內送達復查申請人。
*不服復查決定
復查申請人不服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於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海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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