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藥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罌粟或罌粟籽、古柯、安非他命、大麻、大麻籽、四氫大麻酚(THCs)含量大於10ppm之大麻或大麻籽產製品等)。
(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如已開鋒之武士刀)。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者不在此限。
(三) 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四)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但攜帶錄音帶、錄影帶、唱片、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八釐米影片、書刊文件等著作重製物入境者,每一著作以1份為限。
(五) 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古物等。
(六)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出口或禁止輸出入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