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網站導覽 分類檢索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關務論壇-回應
主題 分類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復運進口時報單金額填寫問題 R 112-10-07 20:55:00 公司要欲開新業務線為維修設備零件。 該零件除本體為到途中國內可維修外,仍須送國外廠商進行主要化學加工,若未經該工序,則零件僅為單純金屬並不能做為零件使用於設備。 請問,將加工前之零件(自客戶處收取之欲進行維修之零件本體,非本公司財產)出口於國外B公司時,報單上的價格應該要怎麼填呢? 是該零件完好時的販賣價格?還是做為金屬的價值?或者是於本公司進行維修到一半所產生之維修費用為該零件價值呢? (要再加上運費等?) 國外B公司加工完後,復運回來於本公司再進行最後維修工序,才能出給國內客戶。 請問國外B公司加工完出給我們的時候,填寫加工所產生的費用為該零件價值即可對嗎?(加運費及保險等等?) 若B公司收到零件時發現零件狀態不佳,沒辦法進行化學加工,退回給我們時,因未加工,所以出給我們的時候價值就是只有運費檢驗費等等嗎? 看法規看不太懂,想問清楚一點,再麻煩有識者協助解惑,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目前此主題尚無回應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0 筆資料)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