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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 以及貨物輸出人 相關進/出口文件的保存期限規定 | Angel | 112-11-14 15:44:00 | 關於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 以及貨物輸出人 相關進/出口文件的保存期限規定 根據關稅法第98條 關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及其關係人對於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簿及相關電腦檔案或資料庫等資料,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想請教 1> 關於相關進/出口紀錄,文件的保存期限 是否即為關稅法第98條 所提的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還是有其他法規規範? 2> 所謂的紀錄,文件, 除指相關Signed Invoice , Packing list , BL ,進口報單,還有別的嗎? 3> 因應商務電子化,無紙化,相關資料是否可以用電子檔案, 掃描檔保存 還請協助說明, 以便依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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