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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論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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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進口 / 退運出口 CONNIE 106-09-01 04:28:47 海關您好, 關於國外提供原料委託加工(只收取加工費用) 案件,有幾項問題想請您釋疑~ 假設本公司為國內公司,是國外A公司委託加工廠商,國外A公司向國外B公司訂購原料,直接請國外B公司發貨至本公司,原料貨權屬國外A公司所有,非屬本公司所有。 1.原料進口提單發貨人 與INVOICE抬頭為國外B公司,進口INVOICE BILL TO:為國外A公司,請問本公司申報進口時,進口報單之賣方應作國外B公司還是作國外A公司呢?? 2.承上述情況,假設本公司已完稅進口,但因品質異常問題,貨主國外A公司要求退運出口,請問該如何申報出口? 需核銷原始進口報單嗎? 3.倘若貨主國外A公司要求退運至國外其他C公司(非原進口報單上賣方公司),請問是否可行呢?? 以上懇請海關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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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106-09-01 04:29:34

CONNIE君,您好!

臺端於2017年3月9日所詢受託國外A 公司原料加工相關問題,本關答覆如下:
一、依據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參十、通關方式與收單作業(三)書面報單應檢附文件:(關稅法第17條)1.發票(Invoice)或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1份。該文件應由賣方簽署,倘未經賣方簽署者,應由進口人加蓋其公司大小章並加註「保證發票內容與實際交易相符,如有不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另依據同篇參八、單證合一進口報單(NX5105)各欄位填報說明項次54.其他申報事項(52),對本報單申報事項另行補充或提示海關承辦關員應注意特別處理事項,或依有關法令規定應報明之事項,如無適當欄位可供填報時,應於本欄內申報。依一般的商業習慣,發票抬頭或簽署者即為賣方,惟仍應依進口時所檢附發票之實際內容填報,如有另行補充或提示海關承辦關員應注意特別處理事項,應於進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位填列說明。
二、國外A公司提供之原料如已完稅進口,嗣因品質異常需退運出口,應如何申報?及是否需核銷原進口報單乙節,本案如已完稅進口,因故需退運出口時,出口報單統計方式代碼應申報為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包括作為樣品、贈品、廣告品及賠償品)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製造及加工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或轉儲物流中心後復出口不再進口(自由港區事業除外)-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並須申報原進口報單號碼及外貨復運出口具結書供核。惟毋須核銷原進口報單。
三、可否退運至國外其他C公司(非原進口報單上賣方公司)乙節,因故退運案件之出口報單買方欄位,並未限定需填報該貨物原出口國公司,故該欄位可填報國外C公司。
四、如仍有疑問,竭誠歡迎來電詢問,電話:07-5628265洽盧小姐。

祝 萬事如意!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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