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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論壇-回應
主題 分類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 以及貨物輸出人 相關進/出口文件的保存期限規定 黃美瑜 113-08-12 08:25:00 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 以及貨物輸出人 相關進/出口文件的保存期限規定 相關進/出口文件的保存期限規定 根據關稅法第98條 關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及其關係人對於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簿及相關電腦檔案或資料庫等資料,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請問如果沒有保存5年會有罰則嗎?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113-08-16 09:31:45
黃美瑜君你好!

違反關稅法第98條規定情事者,關稅法雖未明定其罰則,惟倘屬海關依同法第13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進行調查之案件,被調查人(含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報關業、運輸業及承攬業等)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者,則得依同法第75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上述業者若有類此違規情事,亦得依各該業者管理辦法進行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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