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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即日起受理政府機關(構)或經政府立案之公益團體,申請轉撥本署110年度緝毒犬培訓中心不適訓犬隻。

財政部關務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台關緝字第1091035313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政府機關(構)或經政府立案之公益團體,申請轉撥本署110年度緝毒犬培訓中心不適訓犬隻。
依據:海關緝毒犬培訓中心設置及管理要點第22點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署不受理將犬隻用於醫療試驗或緝毒之申請者,以確保不適訓犬隻福祉。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如公立學校、教養院、老人或兒童之家等。
(二)具有正當用犬目的之公益社(財)團法人,如狗醫生、陪伴犬協會等。
(三)辦理開放民眾認養業務之其他公益社(財)團法人,如保護動物團體。
三、申請期間:前項(一)、(二)全年度可申請,(三)自即日起至109年12月25日止。
四、受理地點: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五、聯絡電話:04-25589819轉111
六、經審查符合說明二、(三)資格者,本署將另行公告。
七、其他:檢附不適訓犬隻轉撥須知(附件1)及轉撥申請書(附件2)。

署 長 謝 鈴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