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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汽車

個人進口國外自用小汽車相關規定

 

個人進口國外自用小汽車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證。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1) 進口報單

(2) 提單影本

(3) 發票

(4) 輸入許可證 [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5) 委託報關之委託書

(6) 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7) 進口汽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

[各項稅捐計算範例詳見附件下載]

 

服務時間 : 8:30~17:00

查詢電話:
業務一組分估二課進口分估二股: (03)383-4161 分機221,223
服務中心: (03)383-4161 分機141
                或(03)398-2747
                或0800-311-005


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

 

發布單位:臺北關稽查組 發布日期:2022-09-22 點閱次數:3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