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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

旅客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有價證券、黃金及有洗錢之虞之物品出境限量規定

一、申報地點:海關出境服務檯(pdf檔案)

二、填寫文件: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金、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

三、申報規定:

※下表所列「各項」物品限量係「每位」旅客「各別計算」且「無年齡限制」,向海關辦理申報亦無須繳交任何稅費或手續費;惟請一併通關,避免個人超帶困擾。

項目 幣別/物品 規定
1 新臺幣現鈔 出境旅客攜帶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旅客攜帶新臺幣超逾前開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惟超額部分,雖經申報仍不准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2 人民幣現鈔 旅客攜帶人民幣出境以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出境旅客雖申報,仍不准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3 外幣(含港幣、澳門幣)現鈔 旅客攜帶外幣出境逾等值美幣 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經申報之外幣可全數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4 有價證券 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旅客攜帶有價證券出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經申報者可全數攜出。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5 黃金 所攜黃金總值逾美幣 2萬元以上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稱貿易署,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出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
6 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另應向貿易署(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出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四、線上申報:

入、出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超額貨幣現鈔、有價證券、黃金及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即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入、出境前得於可上網之設備登入關港貿單一窗口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之簡易申辧/ 旅客/ MI50入出境旅客線上預先申報登記洗錢防制物品傳輸申報資料向海關申報,並於入、出境時,向海關申報查驗後通關。線上申報詳細流程可至旅客通關/旅客申報E指通專區查詢。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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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臺北關稽查組 發布日期:2024-03-21 點閱次數:32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