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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口服維生素藥品入境之規定?

旅客攜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為限,以上限量所稱瓶(盒、罐、包、袋)均以「原包裝」為限;超量部分,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同意文件。

 

 

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

 

 

 

 

 

 

發布單位:臺北關 發布日期:2022-08-22 點閱次數:43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