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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放貨物通關

一、機放貨物之條件

(一)空運進出口機放貨物(符合下列第二項條件者)得進儲機放倉,全年無休,全日24小時,受理通關事宜。

(二)鮮貨、易腐物品、活動物、植物、有時間性之新聞及資料、危險品、放射性元素、骨灰、屍體、及其他特殊情形,得准予進儲機放倉,辦理機邊驗放通關事宜。

(三)進儲機放倉之貨物,如非屬得予機邊驗放之貨物,承運之航空公司應辦理移倉,改進一般進口倉辦理相關手續。

二、報關應檢附之文件

報關時需檢具進、出口報單、裝箱單、發票、提貨單或托運單、報關委任書、輸出入許可證(依規定免附許可證者免附),私人報關者需檢附身分證影本及簽審規定應檢附之有關主管機關等同意文件。

三、機放貨物通關之費用徵收

(一)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及出口貨物之離岸價格超過美金5,000元(含)以上者,應收特別驗貨費新臺幣1,300元,未超過美金5,000元者減半徵收,但文件、雜誌、刊物及報紙其毛重未逾規定者免徵。

(二)進出口動物或水產品,貨主申請餵食、加氧、加熱、換水或加冰時,應繕具申請書,經核准於關員監視下行之,並依規定徵收監視費新臺幣450元。

四、其他依法令、輸出入簽審規定應檢附之同意文件及其注意事項

(一)進口犬、貓、動物或植物等應施檢疫之動植物品目時,除需備妥有關文件辦理報關手續外,尚需檢附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核發之檢疫合格證,或動、植物檢疫物品通關臨時憑證辦理查驗、提領出倉手續。

(二)進出口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之動物物種及其產製品,應檢附農業部或海洋委員會核發之同意文件。

(三)進口華盛頓公約列管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依規定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CITES出口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出口上述物品應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CITES出口許可證或CITES其他證明書。

(四)進口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或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於進口報單貨品名稱欄先填列物種學名,再填列俗名(英文貨品名稱)及報明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或華盛頓公約附錄之物種,並將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及相關內容於進口報單或其他相關文件逐項申報。

(五)出口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列管之植物物種者,亦須檢附農業部同意文件向本關報關出口。

(六)外交郵袋,以航空貨運托運者,其提單應有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交機關之簽章,經核對鉛封固封、號碼無訛後,准免驗放行。

(七)自起,連線報關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者,如檳榔、鹿茸···等,請用「簡5105A」訊息格式報關,同時申報關稅配額證明書及檢疫文件之號碼、項次。

五、查詢電話

快遞機放組機放課(榮儲) (03)393-8239、393-8240、393-8241

竹圍分關業務二課(遠雄)(03)399-2888 分機17218

松山分關業務課(中科)(02)2546-0799 分機111

 

 

 

 

 

 

 

 

發布單位:臺北關快遞機放組 發布日期:2023-09-15 點閱次數:7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