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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

一、何謂物流中心:

依關稅法第60條規定,物流中心係指經海關核准登記以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進儲物流中心貨物,得進行因物流必需之重整及簡單加工。
 

二、物流中心之申請與設立:

(一)受理申請之單位
          業務二組服務課

(二)設立之條件

1、物流中心:

(1)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其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名義申請設立登記者,投資於物流中心之營業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1億5千萬元。外國分公司實際匯入之營業資金在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上。

(2)應設在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內及鄰近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地區或經海關專案核准之地點。鄰近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地區或須經海關專案核准之地點,申請設立前應先向海關申請勘查,並事先取得建築物使用主管機關之同意。

(3)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且具備確保貨物安全與便利海關查核之設施。

(4)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貨物通關、帳務管理、及貨物控管等有關作業,並與海關電腦連線。

(5)應設有門禁並以電腦控管貨物及車輛之進出。

(6)應依法繳納保證金新臺幣2千萬元。

(7)應符合自主管理條件。

2、分支物流中心:

物流中心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2處分支物流中心;其實收資本額已逾新臺幣1億5千萬元之最低限額者,每逾新臺幣6千萬元,得再增設1處分支物流中心。外國分公司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者,亦同。

 

三、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

(一)保稅貨物進物流中心:

1、自國外輸入:
國外貨物進儲物流中心應以轉運申請書(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向進口地海關申報,或以進儲申請書(D8外貨進儲保稅倉或物流)向貨櫃(物)艙單申報之卸存地或轉運後之轉至地所轄海關申報。物流中心憑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或准單提領。

2、自保稅區輸入:
貨物由保稅工廠、 科學工業園區與加工出口區進儲物流中心應填具出口報單(B2保稅廠相互交易或進儲保稅倉)。由保稅倉庫或其他物流中心進儲者,填具進口報單(D7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由雙方聯名向原保稅區(賣方)海關申報,經通關放行,憑電腦放行通知訊息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或出廠放行單(保稅工廠)運出該保稅區,進儲物流中心。此類案件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經核准者,得先憑相關文件及裝箱單,點收建檔進儲物流中心,於次月15日前彙總填具報單辦理通關手續,並以報單放行日期視為進出口日期。

3、自課稅區輸入:
貨物進儲物流中心,應由物流中心填具「國內貨物進(出)單」,登錄電腦後進儲。

(二)保稅貨物出物流中心:

1、輸往國外:

(1)由物流中心或貨物持有人填具出口報單(D5保稅倉貨物出口)向出口地海關連線申報,於貨物裝櫃(車)加封後,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貨物憑以運往出口地辦理通關,經通關放行後,物流中心憑電腦放行通知訊息銷帳。

(2)設於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之物流中心向駐區海關報關,經通關放行後,憑電腦放行通知訊息,並依海關對出口貨櫃(物)管控之規定,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貨物憑以運往出口地裝船(機)。

(3)出口貨物如全係國內課稅區進儲者,以物流中心「國內貨物進(出)單」運出後,依照國內貨物出口方式向出口地海關申報。但設於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之物流中心應向駐區海關報關。

(4)物流中心出口貨物放行後因故未裝運出口者,除辦理轉船(機)外,應向出口通關單位辦理申請退關,原貨加封運回物流中心,並即拆櫃卸貨進倉及更正原已核銷之貨物帳。

(5)物流中心手提小件貨物交由專人攜帶自機場出口,填具出口報單(D5保稅倉貨物出口),報明出境日期及班機航次代號,依保稅區視同出口之作業方式向物流中心轄區海關辦理通關,放行後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及報單副本一聯交攜帶人具領出物流中心。攜帶出境後機場海關應即回傳經簽證之運送單銷案。

2、輸往保稅區:

(1)運往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倉庫或其他物流中心者,填具進口報單(D7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

(2)由物流中心及保稅區業者聯名向海關申報。經通關放行,物流中心憑電腦放行通知訊息並依海關對進出口貨櫃(物)之控管規定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貨物以自備封條加封後運出。

(3)同批貨物含有保稅貨物及課稅區進儲貨物,應同時由雙方聯名填具各該使用報單向海關申報。

(4)物流中心貨物運往保稅區案件得向轄區海關申請按月彙報,經核准者,物流中心得分批將出倉貨物明細登錄電腦,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貨物以自備封條加封後,憑相關文件及裝箱單運出。次月15日前彙總填具報單辦理通關,並以報單放行日期視為進出口日期。

3、售予課稅區:

(1)由納稅義務人填具進口報單(D2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向物流中心轄區海關申報,其原以D8進儲申請書申報進儲之貨物,除有查驗必要者外免驗,經通關放行,物流中心憑放行通知訊息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運出。

(2)原由課稅區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原貨配銷課稅區者,由物流中心填具「國內貨物進(出)單」並登錄電腦後運出,由物流中心電腦自動勾稽銷案。

 

四、如有其他問題可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保稅及退稅】項下(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multiplehtml/34)查詢相關法規或電話向本關洽詢:

(一)物流中心申請設立:業務二組服務課 (03)3834265轉362
(二)物流中心貨物通關:業務二組保稅驗估課(03)3834265轉318、325~327
(三)物流中心保稅物品管理方面:業務二組查核一、二課 (03)3834265轉306、 308
(四)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30,13:00-17:00

電話:(03)3834265轉375

 

 

 

 

 

 

發布單位:臺北關業務二組 發布日期:2022-07-08 點閱次數:9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