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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報關

申報人

進口貨物之報關,應由納稅義務人(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或貨物持有人)或受委託之報關業繕具(或由電腦列印)「進口報單」(Customs Declaration: Import)遞交或傳輸海關辦理。

報關期限

一、 進口貨物應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報。

二、進口貨物得依據「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規定,辦理預先報關。

三、

(一)未辦理通關自動化單位及未連線者

以報單遞交海關(限在規定之受理時間內為之)收單之日期為準。

(二)連線者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在輸入通關網路,經電腦之檔案予以記錄時,視為已到達海關。

電子傳輸與遞送報單之方式與時限

一、連線報關者:

(一)利用自己之個人電腦設備,依據原始真實發票、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依規定格式逐項輸入各欄資訊(均由第一碼開始輸入,不得留空白)。

(二)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核無訛後,由專責報關人員使用海關核發之專用卡或其他經海關核定之方式簽證後傳輸申報。

(三)傳輸申報後,在一般狀態下(待處理之報單數在30份以內),如申報完整、正確,且為免稅或先放後稅貨品,經抽中C1者,可在15分鐘內得到回應訊息(例如獲得稅費繳納證通知、錯單或應補辦事項通知、放行通知)。

(四)經核定為 C2、C3 通關者,限在翌日辦公時間終了以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等報關文件;逾期未辦理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81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6仟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五)遞交海關之報單,應於傳輸申報後,由電腦調出申報畫面列印,並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核簽證,以確保報單申報內容與「電腦申報資料」一致。

(六)報單經海關電腦邏輯檢查比對不符者,海關電腦將以「訊息通知」報關業者依規定期限作線上更正。至於已核定通關方式者,如有更正申報事項,一律以書面為之。有關申請更正報單申報事項,應依關稅法第17條第5至6項及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或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有關規定辦理。

二、未連者:

(一)應使用套版紙繕具報單遞交海關,由海關依據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代為輸入,並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二)檔後之作業流程與連線者相同;但海關如有通知或報關人有申請更正事項,一律用人工作業。

三、使用網際網路報關系統之報關人,於取得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後,即可上網辦理申報:

(一)依規定格式逐項輸入(各欄均由第一碼開始輸入,不得留空白)。

(二)傳輸申報後,在一般狀態下即可至該系統查詢該報單之通關方式、錯單應補辦事項、稅費繳納及放行等之通關流程。

(三)經核定為 C2、C3 通關者,依各該通關方式辦理。

(四)報單經海關邏輯檢查比對不符者,應即線上補正資料重新傳送。至於已核定「通關方式」者,如有更正事項,一律以書面為之。有關申請更正報單申報事項,應依關稅法第17條第5至6項及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或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有關規定辦理。

(五)列印作業:自97年1月25日起,准以白紙黑色墨水列印報單,以網際網路報關之報單亦比照辦理。惟請注意:
1.出口報單,應於報單首頁右下角加蓋或列印「出口」二字(華康儷粗黑30號字)。
2.報單格線與報關資料不得重疊。如黑色格線與報關資料重疊時,不予收單。
3.報單首頁背面現行位置自行影印「查驗註記欄」,未影印者,不予收單。
 

報關應附文件:投遞進口報單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空運提單(Air Waybill ; AWB):

未連線申報者,應提供空運提單1份配合進口報單申報;但連線申報者免附(惟海關為個案需要,航空公司應配合另行提供)。

二、發票(Invoice)或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1份

三、裝箱單(Packing List;P/L)1份;

散裝、大宗或單一包裝貨物(不論是否查驗)均免附;2箱以上不是單一包裝貨物請提供裝箱單。

四、輸入許可證(Import Permit;I/P)

(一)繳驗「正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

1.進口貨品適用免證輸入之範圍(經濟部99年7月8日經貿字第09904604043號令):

(1)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適用免證輸入之進口人:

A.經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妥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
B.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
C.已立案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比照出進口廠商辦理)。
D.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者。
E.各國駐華使領館、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在華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自用物品進口者。
F.其他進口人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0,000元以下或等值者。
G.輸入人道救援物資。
 
(2)前項進口人不適用免證輸入措施之貨品:
A.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
B.大陸物品:
(A)「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MP1」,且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 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之項目。
(B)「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代號「121」之貨品。
(C)自古巴與伊拉克等國輸入貨品。

(3)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貿易局已彙編成「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以下簡稱「協查表」)於網站供查詢之貨品:

A.免證輸入之貨品,「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貿易局得就海關能予配合辦理部分之相關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協查表」,公告辦理之。
B.輸入「協查表」內之貨品,報關時應依該表所列輸入規定辦理。
C.「協查表」設「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貨品名稱」、「輸入規定」及「備註」等四欄。
 
2.輸入「協查表」貨品,其屬少量自用或餽贈者得免證放行:

進口人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其屬少量自用或餽贈者,海關得視情形依表內規定酌量免證稅放。但有其他特別規定者, 應從其規定。

3.非以輸入為常業者仍應辦理簽證,但符合規定者得免簽證:

廠商、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以外「非  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依貿易法第10條規定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入」(除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外,以「供自用者」為限),應辦理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證輸入」(如屬限制輸入貨品表」或「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貨品者,報關時仍應依表列規定辦理。但有其他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1)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者。
(2)各國駐華使領館、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在華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自用物品進口者。
(3)其他進口人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0,000元以下或等值者。
(4)輸入人道救援物資。
(5)其他經貿易局核定者。

(二)已透過「便捷貿e網」核銷I/P內容者,得免檢附。

五、委任書1份:

(一)報關業者,應先取得納稅義務人之委任授權,始得辦理連線申報,在委託報關之委任書尚未與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一併補送海關前,海關得准其先行辦理連線申報。

(二)其用途係在確定報關業之委任關係。

(三)書面委任書由報關人與納稅義務人共同簽署,惟已連線傳輸者,補送報單之非常年委任書免加蓋報關業及負責人章。

(四)由海關建檔之長期委任書案件,報關時免附長期委任書影本,惟應於「其他申報事項」欄申報海關登錄號碼。利用報關線上委任WEB作業系統辦理委任者,報關時亦免附委任書。

(五)下列報單類別報關時請使用長期委任書:
1.下列連線保稅報單應辦理長期委任報關或逐案委任:
   (1)向進出口地海關報關案件——B6、D8(限自用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
   (2)向加工區轄區海關報關案件——B6
   (3)向科園區轄區海關報關案件——B6
   (4)向保稅工廠轄區海關報關案件——無
   (5)向保稅倉庫轄區海關報關案件——D7
   (6)向物流中心轄區海關報關案件 D7、D2
   (7)有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監管編號之G7
       (國貨復進口)報單免稅案件。
   (8)向農業科技園區所在地海關報關案件——B6
2.經海關核定得船邊驗放案件:審驗方式「7」〔申請「免驗船邊裝(提)櫃」〕(註:受委任報
  關業限常年委任符合「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條件者)。
3.先放後稅使用廠商擔保額度案件。
4.廠商申請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案件。 
5.T1、T2及L3轉運案件應辦理長期委任,否則電腦不予收單,改以人工辦理。

六、 貨價申報書2份

(一)應報明有無特殊關係、交易條件、費用負擔情形。

(二)下列進口貨物免附:旅客行李、郵包、樣品、餽贈品、免稅貨物、國貨復運進口貨物、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進口貨物、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及科學工業園區事業進口之保稅貨物。

(三)除涉及影響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核定案件(例如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1、2、3、4款規定應加計項目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得扣減項目及關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外,其他案件報關時,免再檢附貨價申報書。惟其屬買賣雙方無特殊關係者,應於進口報單第(13)欄填報「N」。

七、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C/O),應提供之情形:

(一)輸入規定應提供產地證明者。

(二)依關稅法第28條規定,海關必要時,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

(三)自低度開發國家或與我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國家進口貨品,適用第2欄優惠稅率者,報關進口時應檢附產地證明(書)。

八、型錄、說明書或圖樣——配合海關查核需要提供

九、進口汽車應加附「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1份

十、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應檢附者,例如進口「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農藥成品」應檢附「農藥許可證」及「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如進口廠商非「農藥許可證持有者」,應加附「持有者之授權文件」。

 

服務時間:8:30~17:00

洽詢單位:業務一組分估一、二課

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206、226

 

 

 

發布單位:臺北關業務一組 發布日期:2022-07-28 點閱次數:59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