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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台關業字第1101032170號

修正「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九點

 

署  長 謝鈴媛

 

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復運出口G3、G5、D5、B8、B9及F5報單統計方式為81、82、92、9P及96之案件(即關稅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及五十七條第二項之案件),其應核銷範圍:

(一)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2,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3、74、38及3E。

(二)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P,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58、73及74。

(三)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6,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1、73及74。

(四)D5或B8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2,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3、74。

(五)B9出口報單(限非保稅貨物)統計方式96、92及9P,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1、73及74。

(六)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81、82,申請沖退原料稅欄位「Y」,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32、41及42。

(七)F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2或9P,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4。

九、復運出口報單統計方式為81、82、9M、53、92、9P、96者,可於查詢畫面查詢或查核原進口報單內容。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2-01-12 點閱次數:2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