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台關業字第1101032170號
修正「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九點
署 長 謝鈴媛
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復運出口G3、G5、D5、B8、B9及F5報單統計方式為81、82、92、9P及96之案件(即關稅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及五十七條第二項之案件),其應核銷範圍:
(一)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2,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3、74、38及3E。
(二)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P,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58、73及74。
(三)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6,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1、73及74。
(四)D5或B8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2,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3、74。
(五)B9出口報單(限非保稅貨物)統計方式96、92及9P,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1、73及74。
(六)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81、82,申請沖退原料稅欄位「Y」,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32、41及42。
(七)F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2或9P,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4。
九、復運出口報單統計方式為81、82、9M、53、92、9P、96者,可於查詢畫面查詢或查核原進口報單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