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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最後認定中國大陸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台財關字第1101014933號

主  旨: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最後認定中國大陸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

依  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4條及110年5月14日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第28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 貨品名稱及範圍:特定鋁箔(Certain aluminum foil),且符合下列事項:

1、鋁純度在99.9%(含)以下,但超過99.3%。

2、厚度低於0.007公厘,但高於或等於0.005公厘。

3、經軋製但未進一步加工。

4、未經表面處理。

5、無襯。

6、無論其長寬、重量、捲狀或非捲狀。

7、單面光。

(二) 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6071120006及76071190001。

(三) 用途:屬包裝用鋁箔,可廣泛用於民生日用包裝材料,除可為食品包裝,亦可作為香菸褙紙及金銀紙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 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二) 已知之國外製造商或出口商:江蘇大亞鋁業有限公司、江蘇中基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廈順鋁箔有限公司、鼎勝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雲南浩鑫鋁箔有限公司、煙臺東海鋁箔有限公司、上海神火鋁箔有限公司、上海恩遠實業有限公司及丹陽市精益鋁業有限公司。

(三) 已知之國內進口商: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卡思美材料有限公司。

(四) 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及代理商。

三、涉案廠商經最後認定之傾銷差率:

(一) 上海神火鋁箔有限公司:28.20%。

(二) 昆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31.36%。

(三) 江蘇大亞鋁業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及丹陽市精益鋁業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27.23%。

(四) 廈門廈順鋁箔有限公司:19.42%。

(五)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31.36%。

四、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該傾銷是否造成我國產業損害之最後調查認定,另並請該部評估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經最後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五、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09年8月4日台財關字第1091017977號公告、109年12月11日台財關字第1091035200號公告、110年2月18日台財關字第1101004252號公告及110年4月15日台財關字第1101009860號公告。

六、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七、本案傾銷最後認定報告公開版電子檔請至本部關務署網頁(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查閱或下載。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1-07-07 點閱次數: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