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台關業字第1111008083號
主 旨:公告自111年4月1日起,空運進口快遞以簡易申報單合併申報之電子商務貨物,於取得海關核給編號後,得有條件少量併袋通關。
依 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之1第2項但書。
公告事項:
一、旨揭電子商務貨物符合下列條件得少量併袋通關:
(一)由電子商務平臺指定配合之境外物流業者集運者,併袋分提單筆數不得超過10筆。
(二)賣方或買方自行選擇非電子商務平臺指定配合之境外物流業者集運者,併袋分提單筆數不得超過10筆、每1筆分提單貨物限1件且每一併袋總毛重不得超過20公斤。
(三)併袋之外袋,除紙箱外,須採透明材質。
(四)併袋內各箱(件)應黏貼面單,且須明顯標示可辨識電子商務平臺業者或境外物流業者之標記。
二、欲使用併袋通關方式之快遞業者,應檢具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經所在地海關審核後,核給電子商務平臺業者或境外物流業者編號,並填報於簡易申報單。
三、經海關核給編號併袋通關之快遞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一之併袋通關條件,海關得視情節輕重,停止併袋通關;於停止併袋通關期間,如違規併袋,海關將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6條第3項及關稅法第87條規定予以處罰。併袋貨物如涉私運、虛報或其他違規情事,另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四、111年4月1日前,已依所在地海關公告遞件申請電子商務貨物少量併袋通關者,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