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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第2次落日調查案,自公告之日起,依核定稅率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台財關字第1111007235號

主  旨: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第2次落日調查案,自公告之日起,依核定稅率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

依  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0年12月13日第35次會議及111年3月4日第37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旨案由育宗特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並經本部及經濟部分別完成傾銷及產業損害調查,認定如停止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及產業損害可能繼續或再發生,且經濟部綜合分析評估,無充分證據顯示繼續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

二、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範圍、對象、稅率及期間如下:

(一)課徵範圍:

1、貨品名稱及範圍:供工業用含量純度為70%-80%之過氧化苯甲醯(BENZOYL PEROXIDE)產品,惟不包含供食品用、試藥用、藥品用等用途者。

2、參考貨品分類號列:29163210009。

(二)課徵對象:

1、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2、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天津諾力昂過氧化物有限公司、阿柯瑪常熟化學有限公司、江蘇強盛功能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濱江化工有限公司、蘭州助劑廠有限責任公司、江蘇培星化工有限公司、泰州市遠大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泰州市海翔化工有限公司、山東鄒平恆泰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市金城化工有限公司、蘇州市盛通實業有限公司、南京瑞軒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河南昊海實業有限公司、常州市永春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涵奧實業有限公司、廣州沁豐化工有限公司。

3、已知之進口商:鈞泰化工有限公司、盟益實業有限公司、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全鉞有限公司、達潤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弘光興業有限公司、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未列名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及代理商。

(三)課徵稅率:

1、江蘇強盛功能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常熟市濱江化工有限公司:5.20%。

2、中國大陸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26.67%。

3、前揭個別廠商之課徵稅率,係依其於調查期間提供資料計算決定,故涉案貨物須由該等廠商於中國大陸生產製造並直接出口至我國者,始得適用。

(四)課徵期間:自111年3月21日至116年3月20日止,為期5年。

三、傾銷調查報告公開版請至本部關務署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近年調查案件)查閱。

四、產業損害調查報告公開版請至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調查報告/反傾銷稅案件)查閱。

五、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05年3月14日台財關字第1051005381號公告、109年8月3日台財關字第1091017933號公告、110年3月10日台財關字第1101006265號公告、110年9月3日台財關字第1101022939號公告及110年12月23日台財關字第1101033582號函。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2-04-06 點閱次數: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