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處理程序」,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台關業字第1101001248號 |
訂定「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處理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附「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處理程序」 署 長 謝鈴媛 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處理程序 一、為加速辦理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俾保障商民權益,特訂定本處理程序。 二、經實施破壞性查驗結果與報單原申報內容相符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以下簡稱進出口人)得向海關申請補償(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三、海關於貨物查驗完成後,應即通知報關業者轉知進出口人得申請補償;如於通知報關業者翌日起七日內未收到補償申請,應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 四、補償金額由海關於受破壞性查驗貨物申報之進口完稅價格或出口離岸價格範圍內,依個案事實及受損程度認定。 五、海關受理申請補償案件,應於收受申請書之翌日起十四日內辦結,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審核結果;必要時,得簽報一級單位主管核可予以展延,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或其代理人。 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申請書
稱謂 |
姓名 或公司(商號)名稱 |
身分證 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住居所或營業所 |
聯絡電話 |
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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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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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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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委任書) |
進/出口報單號碼 或提單主號 (含分號)及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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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 補償 金額 |
新臺幣 元整 |
此致 財政部關務署 關 申請人: (簽名蓋章) 代表人: (簽名蓋章) 代理人: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註: 「請求補償金額」係以查驗物品報關申報之進口完稅價格或出口離岸價格範圍內,依受損程度或可修復情形等計算之金額。 填寫說明: 一、「申請人」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應記載其名稱及主事務所或營業所,例如:「申請人○○有限公司 設址:○○市○○區○○路○○號○○樓」,「申請人」(或代表人)得委任他人為代理人。 二、「申請人」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並應記載其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住居所。 三、「申請人」如為華僑時,「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改為記載「護照」或「入出境證」或「居留證」字號,「住居所」欄則詳細記載「國內住址」及「僑居地住址」二項。「申請人」如為外國人時,除增加記載其「原國籍」一項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並改為記載「外國護照」或「入境證」或「外僑居留證」字號,「住居所」欄則詳細記載「國內」及「國外」之住、居所二項。 四、申請人電話號碼,宜一併記載,以方便接洽聯絡。 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處理程序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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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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