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台財關字第1111026067號
修正「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六條。
附修正「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六條
部 長 蘇建榮 出國
政務次長 阮清華 代行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時,被稽核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