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三條之一、「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條之一、「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三條之一、「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條之一、「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五條 部 長 蘇建榮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之一 貨棧大門、進口倉庫、出口倉庫、轉口倉庫(間)、海空或空海聯運轉口貨物拆櫃區、快遞貨物專區、機邊驗放倉庫(間)、貴重物品儲存專用倉間、扣押庫及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之處所,須設置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具回放及燒錄功能、並能存檔三十日以上且運作正常之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連線至海關辦公室或其他場所,供海關查核及即時監看貨況。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業者,得經海關核准免設置。 前項監控系統檔案存檔期間,海關認有必要時,得命業者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七條之一 集散站大門、進口倉庫、出口倉庫、轉口倉庫(間)、保稅倉庫、拆併作業專區、雜貨櫃拆櫃專區、集中查驗區域、貴重物品儲存專用倉間、扣押庫及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之處所,應設置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具回放及燒錄功能、並能存檔三十日以上且運作正常之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連線至海關辦公室或其他場所,供海關查核及即時監看貨況。但設立於港口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業者,得經海關核准免設置。 前項監控系統檔案存檔期間,海關認有必要時,得命業者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依關務有關法令處理業務。 二、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對貨櫃(物)之進儲、提領、存放位置、異動及進出棧(倉)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但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之裸裝貨物者,不在此限。 三、大門警衛室設有電腦並採連線控管貨物進出,且可提供海關線上查核。但保稅工廠附設之自用保稅倉庫,不在此限。 四、大門及依法規應設置之集中查驗區域、貴重物品儲存專用倉間、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儲放專區內,須設置具備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供駐庫(稽核)關員線上監看等功能之監視系統。監視錄影檔案應存檔三十日以上,以供海關查核;必要時,應依海關通知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業者,得經海關核准免設置。 五、業者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 六、連續滿三年所存儲之貨櫃(物)無私運或嚴重失竊紀錄,且所屬員工無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走私違法行為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三年期間之限制: (一) 新申請設立登記之自用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或專供存儲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保稅倉庫。 (二) 港口機場管制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倉儲業,設置未滿三年。 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申請或經海關指定自主管理,除應具備前項各款規定之條件外,並應設有獨立之警衛部門,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站(倉)之查對、門禁管制及櫃場(倉棧)巡邏;警衛人員需著制服,以資識別。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之進出口貨棧,不在此限。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三條之一、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條之一、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