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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條文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台財關字第1091036245號 

修正「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附修正「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部  長 蘇建榮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須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第 五 條  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一、經營通關網路許可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

二、公司章程影本。

三、事業計畫書。

 四、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階層人員之聘任及學經歷證明書,其中至少須四人以上分別具有通關、運輸或國際貿易業務之專門知識與經驗。

五、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種類及其業務簡介內容,含營業區域、使用者設備及使用者接入方式。

 二、系統設備概況,含系統架構圖、機房設備接續圖、責任分界點及機房設備明細表。

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關自動化需求事項說明。

四、預定開始營業日。

五、申請經營業務所需資金來源及運用。

六、預定之收費基準。

七、申請經營業務未來三年營運量及收支預估。

 八、與國內外網路連線者,應附雙方協議書影本,協議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雙方約定提供之業務種類。

(二)  有效期間或終止條款。

(三)  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九、系統備援計畫。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1-01-07 點閱次數: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