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令 |
台關業字第1101011533號 |
修正「國際機場禮遇人員入境行李物品通關作業程序」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際機場禮遇人員入境行李物品通關作業程序」第五點 署 長 謝鈴媛
國際機場禮遇人員入境行李物品通關作業程序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出訪團之其他無禮遇資格或未向海關申請禮遇通關者,依一般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經海關查驗後由檢查檯通關。但隨總統、副總統經國賓通道離開機場管制區之隨行人員,其行李物品,得由外交部或相關機關向海關申請准予派人代予查驗及提領。該行李物品,由機場行李作業人員運送至海關指定場所查驗後,經海關公務檯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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