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台關業字第1091032949號
修正「試辦轉口貨物加掛郵袋吊牌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試辦轉口貨物加掛郵袋吊牌作業要點」第三點
署 長 謝鈴媛
試辦轉口貨物加掛郵袋吊牌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適用本作業要點之貨物,應由運輸業或承攬業於國外承攬轉口貨物時,先確認寄貨人名稱、所在國家、城市、收貨人名稱、地址、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及申報價值等資料齊全,並於每一轉口貨物外包裝上載明或貼附「This parcel is shipped from (the name of the exporting country) and transited through Taiwan without any change of its contents .」等字樣,未符合者應拒予承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