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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海關辦理統一及變更進口貨物稅則號別應注意事項」,自111年12月30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台關稅字第11110185271號

廢止「海關辦理統一及變更進口貨物稅則號別應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效。

 

署  長 彭英偉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2-11-03 點閱次數: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