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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自由貿易港區貨櫃物跨區移運監控試辦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台關稽字第1101030285號

訂定「自由貿易港區貨櫃物跨區移運監控試辦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自由貿易港區貨櫃物跨區移運監控試辦作業要點」

 

署  長 謝鈴媛

 

自由貿易港區貨櫃物跨區移運監控試辦作業要點

一、為強化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貨櫃(物)運送控管及異常訊息處理機制,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建置「自由貿易港區貨櫃(物)跨區移運監控系統」(以下簡稱監控系統),導入全球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以下簡稱GPS)技術,試辦監控貨櫃(物)入出區及運送期間之路徑、運輸狀況等動態訊息,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自由港區專用車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關務署得於監控系統登錄為試辦車輛,參與監控系統試辦作業:

(一)裝置關務署提供之GPS車機。

(二)自行裝置GPS車機並經關務署審核同意。

  前項第一款規定車輛於本作業要點公告翌日起六個月內未載運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貨物,或雖有載運,未配合執行第五點規定「預先派車」作業,經海關通知仍未改善者,海關得收回車機另行分配。

  試辦車輛如須將GPS車機移裝至其他車輛,應於移機一週前至監控系統「線上報修」提出申請,改由移入車機之專用車隊為試辦車輛。

三、試辦車輛載運下列報單報運貨物(報單放行附帶條件代碼列「8」:自由港區專用運貨工具運送),按第五點規定完成派車作業者,依本作業要點進行跨區移運監控:

(一)F1報單貨物卸存地點與進儲之自由港區事業位處不同管制區。

(二)F3報單買、賣方自由港區事業位處不同管制區。

(三)F4報單買、賣方皆為自由港區事業。

(四)F5報單第一與第二貨物卸存地點位處不同管制區。

  前項各款報單報運應押運之未開放准許進口大陸農產品及食品(報單放行附帶條件代碼列「1」:押運),得由自由港區事業向海關稽查單位或押運單位申請替代押運,經海關批示以試辦車輛載運並加封海關封條者,免予押運,並依本作業要點辦理派車及監控作業。

四、各關應設置海關聯繫窗口,全時負責監控系統監控作業,如發現異常狀況或接獲該系統異常訊息,應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海關聯繫窗口應於監控系統「關區聯絡人維護」進行設定,以接收系統訊息通知,人員異動時亦同,自由港區事業監管海關並應指派專人每日列印異常追蹤清表,追蹤異常訊息處理情形。

五、監控程序:

(一)派車人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1、F1報單:正常上班時間為海關派駐倉儲業者稽核(駐庫)關員,非正常上班時間為自主管理貨櫃集散站(貨棧)專責人員。正常上班時間海關得視人力運用需要或特殊情況,聯繫自主管理貨櫃集散站(貨棧)專責人員擔任派車人員。

2、F3報單:自由港區事業專責人員。

3、F4及F5報單:港區貨棧專責人員。

(二)派車作業:

1、試辦車輛業者自監控系統「預先派車」作業查詢起運地待派車報單,鍵入「車牌號碼」完成預先派車作業,監控系統發送訊息通知起運地派車人員。派車人員接獲訊息通知,應於貨物起運前以監控系統行動應用程式(APP)拍攝「貨櫃標誌、號碼」、「車牌號碼」及「封條」上傳,完成派車作業。

2、試辦車輛業者未能辦理「預先派車」者,由派車人員於貨物起運前,以監控系統行動應用程式(APP)查詢起運地待派車報單,鍵入「車牌號碼」、「駕照號碼」及「運送數量」等資料,並依前目規定辦理派車作業。

3、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申請替代押運,除按本款規定辦理派車作業,派車人員應核對海關稽查單位或押運單位批示,辦理派車作業並於監控系統行動應用程式(APP)勾選替代押運註記。

(三)監控及查核作業:

1、監控系統於派車作業完成時啟動監控,以訊息通知起運地及運往地海關聯繫窗口,開始計算貨櫃(物)運送時間。

2、F1報單由運往地關區負責監控及查核貨櫃(物)加封情形;F3、F4及F5報單由起運地關區負責監控並由運往地關區協助查核貨櫃(物)加封情形。

3、試辦車輛車機傳送之GPS座標進入運往地管制站電子圍籬時,監控系統傳送貨櫃(物)進站訊息並停止計算運送時間。為確認貨櫃(物)進入管制站後,確實運抵運往地,監控系統於運往地管制站設定確認點,以其周圍一百五十公尺為可容忍運行範圍,傳送到站訊息,供海關掌控貨櫃(物)運抵運往地情況。

六、監控系統發現下列異常狀況情事,發送異常訊息通知海關聯繫窗口處理,由自由港區事業監管海關於系統通知註記異常原因及處置情形後結案(流程圖如附件):

(一)運送途中異常停留:車輛暫停逾合理時間,由監控系統發送暫停逾時訊息,經海關檢視停留地點或時間非屬合理,應洽詢自由港區事業查明原因。

(二)車輛偏移指定路線:車輛行車軌跡與指定運送路線不符時,監控系統發送車輛偏移路線異常訊息,經海關持續加強監控,倘非駛往運往地合理道路或伴有異常停留訊息等情形,應洽詢自由港區事業查明原因。

(三)車機訊號失聯或拔除車機電源:

1、監控系統於車機訊號失聯或拔除車輛(電瓶)電源線組時,發送異常訊息。

2、異常狀況發生於車輛出站(區)前者,派車人員應確認車輛恢復正常始得載貨出區,無法恢復時應取消派車作業。異常狀況發生之車輛係載運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申請替代押運之貨物者,自由港區事業應於車輛恢復正常後,重新向海關申請押運或替代押運。

3、運送途中發生車機訊號失聯,經十分鐘以上未能恢復正常,或訊號於十分鐘內恢復,惟其補傳之運送資料有偏移指定路線或異常停留等異常訊息者,經海關確認非屬隧道等遮蔽物影響所致,應洽詢自由港區事業查明原因。

4、運送途中發生拔除車機電源之異常狀況,海關應持續加強監控貨櫃(物)運送過程,倘後續有偏移指定路線或異常停留等異常訊息,應洽詢自由港區事業查明原因。

(四)運行間預估逾時:啟動監控後,系統依車機每三十秒上傳之所在位置,計算在途運送時間與估算抵達運往地時間。如前開時間合計超過海關規定時間限制,由監控系統發送預估逾時訊息,海關應查明路況是否正常,倘伴有偏移指定路線或異常停留等異常訊息,應洽詢自由港區事業查明原因。

(五)逾時進站:車輛進站時已超過海關規定時間限制,由監控系統發送異常訊息通知海關聯繫窗口,海關應洽詢自由港區事業查明原因。

(六)逾時未進站:車輛超過海關規定時間限制仍未進站,由監控系統發送異常訊息通知海關聯繫窗口,海關應洽詢自由港區事業查明原因。

(七)車輛重力加速度值異常:由監控系統發送重力加速度值(G值)異常訊息通知海關聯繫窗口,倘伴有異常停留等異常訊息,海關應洽詢自由港區事業查明原因。

(八)變更運往地:車輛於派車時變更監控系統預設之運往地,由監控系統發送異常訊息通知海關聯繫窗口,海關應洽詢自由港區事業查明原因。

  前項各款規定異常狀況經海關監控關員認有必要,或經洽詢自由港區事業未能提出合理說明或相關證明者,海關應請業者於車輛抵達運往地時暫勿開啟封條,並通知查核關區派員前往查明有無違章情事,並視情形辦理監視裝船(機)或退回起運地關區。試辦車輛運送期間如有行進方向明顯偏離運往地、車機訊號失聯過久、異常停留過久或逾時未進站等突發狀況,且未能取得自由港區事業即時回報者,海關應先洽車隊業者查明狀況,必要時並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自由貿易港區貨櫃物跨區移運監控試辦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1-12-09 點閱次數: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