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口罩進口
自109年9月16日起,以郵寄方式寄送貨品分類號列為6307.90.50.31-1「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或貨品分類號列為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進口者,應依規定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可線上申請),如屬醫用口罩者,除應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外,另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同意文件,始得進口;經查獲發遞單(五聯單)填報不實者,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裁處沒入。
自110年5月1日起,以郵寄方式寄送醫用口罩(貨品分類號列為6307.90.50.31-1「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或貨品分類號列為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進口者,除應依規定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可線上申請)外,其進口數量未逾250片(每半年1次),得以衛生福利部公告之便捷通關管理方式輸入。
衛生福利部公告之便捷通關管理方式網址: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11636&id=36399
自110年7月27日起,以郵寄方式寄送250片以下自用口罩(醫用、非醫用或兩者合計),無須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
郵寄口罩出口
自109年6月1日起,郵寄貨品分類號列為6307.90.50.31-1「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或貨品分類號列為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者,免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如該郵包物品之離岸價值未逾美幣5,000元者,得免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