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是局外人---將陽光灑在每個角落的納保法
L公司於108年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遭處罰鍰並追徵稅款共新臺幣(下同)258萬元,經臺北關聲請假扣押該公司84萬元存款後,已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L公司負責人陳先生於109年8月間向納保官陳情,表示公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營收較108年銳減五成,此外,公司亦遭海關採取停止報運進出口貨物措施,營運困難,甚至可能無法存續,期望能以分期方式分4年共48期繳納,並恢復進出口權利。
納保官首先肯定申請人願意履行繳納義務的正向態度,對於因不可抗力導致營收下滑也頗為同情,因此積極尋找可適用的法令或相關案例,以期為L公司紓緩現時困難。
海關針對分期繳納案件,向依財政部86年6月20日台財關第860022958號函辦理,即納稅義務人應提出欠繳全額分期本票,且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如為公司組織,負責人應於本票背書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但L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未能提出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且由負責人背書本票。
經進一步瞭解,財政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109年3月19及25日分別核釋因疫情延期或分期繳納捐事宜及審核原則(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台財稅字第10904537900號令),受疫情影響,平均營業額較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較減少達15%,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者,得酌情核准分期2至36期,每期1個月計算,惟上開函釋係就稅捐稽徵法為解釋。然而納保官為了貫徹納保法第1條保障納稅者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的立法目的,爰參照財政部上開核釋內地稅申請分期繳納審查原則,從寬協助L公司以負責人背書之支票分36期繳納,紓緩L公司因鉅額罰鍰所致經濟負擔,並維護進出口通關權益。
納保官積極與納稅義務人協商可行繳納方案,一方面讓L公司得以持續經營,一方面也提高罰鍰徵起率,可說是達到雙贏結果,也實踐納保法的精神---將憲法基本權的保障具體落實到個案人民身上,創造溫暖而富有人性的稅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