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報運進口中國產製開關櫃1批,其中報單第1項及第2項貨名申報「開關櫃,電壓:12KV」及「開關櫃,電壓:24KV」,原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第8537.10.90.00-5號「其他控電或配電用器具,電壓未超過1000伏特者」(下稱A稅則),進口稅率6.5%,輸入規定空白。
案經權責單位依據所報貨名、規格及來貨外觀照片,並參考甲公司提供之型錄說明等資料,按其電壓規格,初認原申報貨品分類號列顯非正確,宜更正為第8537.20.29.00-9號「其他控電或配電用器具,電壓3000伏特以上者」(下稱B稅則),進口稅率8.5%、輸入規定MW0(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
甲公司認為該2項貨物並非具體而完整之控配電用器具,對於稅則歸列感到不解,在百般焦急且不知所措之下,此時眼前出現一線希望,高雄關納保官主動了解案情,適時提供協助。
案經納保官詳加瞭解案情,並請權責單位進一步與驗貨單位詳細討論審核結果,來貨第1及2項所報貨名「開關櫃」,實際僅係機櫃結構櫃體本身,其雖附機櫃開關所須絕緣礙子及電磁開關等配件,惟尚無包含最核心之控電或配電之機電機構與功能,似難謂有稅則第8537節控電或配電器具之適用,亦即本案應均無A及B稅則之適用。
本案第1項及第2項貨品分類號列最終依據實到貨物情況,應屬稅則第8537節貨物之「零件」範疇,稅則應更正為第8538.10.00.00-3號「第8537節所列貨品之板、面板、機櫃、檯、箱及其他基板,未裝有原器具者」(下稱C稅則),進口稅率FREE,輸入規定空白,甲公司亦認同本案貨物應歸列C稅則。
本案納保官展現專業且用心服務之熱忱,為納稅者竭誠提供協助,最終權責單位審核對甲公司有利之事項,依據實到貨物情況,核列正確C稅則,本案貨物不僅免稅且亦無需申請專案進口,順利快速通關,充分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揭櫫保障納稅者權利之精神,納稅者對於高雄關納保官中立性及專業服務感到非常滿意,並對納保官表達由衷感謝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