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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業申請自備貨櫃封條條件

海運運輸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海關申請使用自備貨櫃封條:

  1. 設立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未受停止一星期以上報關業務處分。
  2. 貨櫃集散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連線通關。
  3. 具備貨櫃及封條管理制度:
    1. 訂有限制複製契約。
    2. 以電腦化作業控管貨櫃及封條。
  4. 最近一年內之運送契約或艙單未有虛報及不符情事。
  5. 以電子資料傳輸登錄、控管貨櫃出進站動態作業。

 

 

 

 

 

發布單位:關務署關務查緝組 發布日期:2023-07-25 點閱次數: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