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區內事業輸出入下列貨品者,得經海關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廠):
- 與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其他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間之輸出入貨品。
- 經進、出口地海關放行之貨品。
- 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小額或小量貨品。
- 符合特定條件之區內事業,其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貨品。
- 其他經海關核准之貨品。
前項第4款所稱特定條件,由管理處會商海關公告之。
依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區內事業輸出入下列貨品者,得經海關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廠):
前項第4款所稱特定條件,由管理處會商海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