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非屬關稅配額項目之農漁畜產品者,得依規定進儲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相關規定如下:
- 物流中心進儲、轉售或轉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免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逕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轉售予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時,承購之廠商應分別依「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等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學園區管理局專案申請許可。
- 物流中心准許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供重整後全數外銷,或以原型態或重整後轉售(轉儲)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及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含自用保稅倉庫)或轉售課稅區。
- 課稅區廠商承購物流中心進儲之原型態或重整後之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限半導體或顯示器製程設備專用之零配件,非屬由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轉儲之物品,並符合國內無產製、特殊需要或少量之條件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專案申請許可。
- 物流中心得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以原型態報運銷售至第三地區。
- 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與物流中心,其相互間轉售(轉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以逐批方式向海關申報。
(請參見「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