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及第22條規定,園區事業進口貨品因退貨、調換或其他原因申請復運出口應繕具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報單(B8),以成品出口者,應繕具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B9),依照一般貨品輸出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除可向區內海關辦理通關外,亦可選擇於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
依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及第22條規定,園區事業進口貨品因退貨、調換或其他原因申請復運出口應繕具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報單(B8),以成品出口者,應繕具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B9),依照一般貨品輸出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除可向區內海關辦理通關外,亦可選擇於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