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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售與或贈與課稅區廠商之規定為何?

依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5條第2、3項規定:樣品、廣告品如係售與或贈與課稅區廠商,且每次攜出之貨品價值未逾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免稅限額規定者,得填具園區區內事業樣品、廣告品免破壞或經破壞後送往課稅區申請書,依下列規定辦理出區:

  1. 貨品未經破壞或塗損者,由海關核估貨價後查驗放行,但每月出區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36,000元,且應於次月15日前填具報單,檢附原出區申請書第2聯,向海關彙總申報。
  2. 貨品經破壞或塗損至無商業價值後,得免辦報關手續,逕向海關申請查驗放行,但每日以2次為限,或將2次出區數量彙總為1次出區,每月出區金額累計不得超過10萬元,與前款出區金額合計不得超過136,000元。

 

 

 

 

 

發布單位:關務署稽核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3-07-27 點閱次數: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