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6 條第2項規定:區內事業貨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於報單上註明「本批貨品係由科技產業園區某某公司供應,除該公司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字樣,於出口後除帳。
另同辦法第39條規定第2項規定:前項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該添加之保稅原料、物料得予除帳。
依據「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6 條第2項規定:區內事業貨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於報單上註明「本批貨品係由科技產業園區某某公司供應,除該公司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字樣,於出口後除帳。
另同辦法第39條規定第2項規定:前項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該添加之保稅原料、物料得予除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