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基普業一字第11310344701號
附件:如主旨
一、各進口人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間內持貨樣收據向本關業務一組業務二課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仍擬申請貨樣者,得由貨主及所委任報關業者出具書面申請,發還該貨樣。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亦未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49點規定處理,不另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基普業一字第11310344701號
附件:如主旨
一、各進口人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間內持貨樣收據向本關業務一組業務二課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仍擬申請貨樣者,得由貨主及所委任報關業者出具書面申請,發還該貨樣。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亦未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49點規定處理,不另通知。